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乡镇渡口管理,维护乡镇渡口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乡镇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渡口的设置、撤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渡口,是指设立于远郊区县乡镇区域,为当地群众提供生产生活出行提供渡河服务的码头、侯渡亭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市乡镇渡口实行属地化管理。设渡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渡口行业监管职责,渡口所在地乡镇渡口管理机构负责乡镇渡口日常管理,乡镇渡口经营人负责渡口日常运营。
第四条 设置或者撤销乡镇渡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投入运营或者撤销。
第五条 乡镇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乘客和车辆上下方便的地段。渡口必须建有台阶(引桥)、缆桩、候渡亭以及便于乘客上下渡船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路线、开渡收渡时间等内容。从事夜间渡运的渡口,必须装备必要的照明设备。
第六条 乡镇渡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渡口渡运实际状况,制订渡口改造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维护和改造渡口渡运设施。
第七条 乡镇渡口应当建立完整的渡口台帐制度,要求做到“一渡一档”、“一船一档”。
第八条 在乡镇渡口内,禁止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