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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推动船舶港口服务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迎世博提供良好的港口服务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港(含洋山深水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应依法申请取得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执行作业前网上申报制度和使用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在生产作业前,应及时将作业项目、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数量等有关情况报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在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时,从业人员及所使用的车辆、船舶,必须佩带使用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局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
  四、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有关规定,与码头、锚地等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遵守港口设施经营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做好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检查管理工作;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人员、车辆管理,严格制止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入本单位进行违法经营。
  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等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开展对全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经营单位港口经营许可条件重新核查工作,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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