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小型客船运输的经营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维护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水路客运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小型客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客船是指12客位以下的普通客船、游艇、非机动客船。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具体负责本市小型客船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船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力运量平衡)
从事营业性小型客船运输,由市交通港口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第五条 (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