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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10〕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清理我省各级政府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1.保留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青岛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2.其他各设区市政府已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省政府审查核准后办理保留手续。

  3.撤销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4.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驻京办事机构要按照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和规范自身职能:

  1.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3.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4.实行政企分开,改进公务接待,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5.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着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1.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等各项收支纳入派出地财政部门预算。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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