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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第一责任人,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还负有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领导监事会对任职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2、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3、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和各类专项报告,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4、代表监事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行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监事会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负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投资方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按照《监事会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3、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4、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综合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与存在不足。

  5、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十二)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从企业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1、企业应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同时,企业还应当保证监事会有足够的履职经费。

  2、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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