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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投入,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一是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严格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实施相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二是因项目建设投入标准不高而造成补充耕地质量偏低,特别是耕地储备指标较多的,应积极筹措各类支农资金或后期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进行再投入,不断改造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三是各地特别是耕地资源较少的中部市县,应积极推动实施剥离利用被占用耕作层用于改良补充耕地土壤。属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耕地开垦区,可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配套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完善补充耕地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项目区生产条件。

  三、部门联动,严格把关,合力做好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各级国土、农业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行政指导、技术服务,加强保障,通力合作,严格监管,推动耕地质量建设管理。

  (一)联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1、联合选定项目区。一是补充耕地项目由国土、农业部门联合组织踏勘选址,确定项目区域。二是委托土壤肥料专业机构按规范对计划补充耕地土壤、运移改良的客土采集土壤样品;委托省级土肥部门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化验,提出土壤质量评价及改良方案。三是农业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及相关检测成果,统一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

  2、加强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应邀请农业部门专家进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方案的技术审查把关,提出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适宜性的意见,确保补充耕地达到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要求。

  3、相关要求。按照《海南省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条件质量等级评定试行方案》(见附件2)等规定,委托省级土地整理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提出相关优化方案,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二)加强项目工程验收及评价监管。补充耕地必须严格按通过评审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建设、组织验收。

  1、规范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补充耕地项目按设计方案完成施工任务后,一是委托省级土肥部门对经整理及改良的新增耕地进行质量检测、种植条件评定。二是委托土地整理机构核实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三是委托省级土地整理机构复核新增耕地数量,评价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相关评定、核实、评价工作,应提交相应的报告和结论。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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