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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征询丙方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乙方和丙方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转让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房价款的  %,其余   %上缴丙方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其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实际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该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多次发生不当行为,丙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乙方由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法予以追缴;
  (五)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八条 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的%计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九条 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
  份、           份。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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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当事人: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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