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的通知
(沪房管市[2009]465号)
各区(县)房管局、工商分局,各住房保障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采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订立合同。
二、各区(县)房管局、工商分局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
三、《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 www.shfg.gov.cn)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
1、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2、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确定本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四、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依据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对买受人、同住人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六、本合同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目录
第一章 合同标的物
第二章 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七章 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 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 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附件五 补充协议
附件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七 《业主临时公约》
附件八 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文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