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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
(驻政〔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120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大学生、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5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四)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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