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区村容村貌,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10.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区社会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等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区社区医疗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12.教育部门负责项目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13.林业部门负责项目区林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环境绿化等工作。
14.电力、电信、文化、广电、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区涉及本部门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1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管。
五、政策保障
(一)建立政府奖励与补贴机制
1.市、县(区)政府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土地综合整治补贴基金,对农民自行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资金补贴,鼓励农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市、县(区)政府从增减挂钩建新区收取的土地收益划出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土地综合整治收购基金,统一收购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于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使用。收购建设用地指标价格暂定为每亩2万元。
3.市、县(区)政府从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中,按照用地指标5000元/亩标准,设立土地综合整治奖励基金,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乡镇,按整治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或增加的耕地数量每亩补贴2000元工作经费,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建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整合使用和管理办法》,将各类涉农资金整合起来,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专帐管理、统筹安排、封闭运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设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账户,专帐核算,集中使用,综合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
制定《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进城创业农民用宅基地换购城镇保障性住房
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民交回农村自用宅基地的,可申请购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对超占宅基地标准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对农户交回住房和宅基地的,按评估标准作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