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日期是每年的2~4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核定。核定期内,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新的规费计取标准,没有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没有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执行综合系数 按人工费加机械费1.8%计取规费,系数1.8%未包括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 外埠施工企业按拟投标的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每个工程项目核定一次,不受上述规定的核定时间限制。
外埠施工企业在核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中,除包括《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埠施工企业入辽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各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根据各市施工企业已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上限及潜在投标人的规费计取水平等因素确定规费计取标准上限。
三、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的问题
1. 施工企业应承担有限价格风险,其承担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2. 投标人应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或实际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报价,并考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我省规定的材料价格风险为 5% 。
3. 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的幅度时,可按材料进场的时间、数量、品种、形象进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执行2008年辽宁省费率标准的问题
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的挖、填、运项目取费,除税金外,一律按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费率的 35 %计取。
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问题
《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18号)规定,我省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应按规定日期执行,与执行哪届定额无关。
六、执行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问题
1.2008 年计价定额中的金属结构制作工程适用于现场加工制作的构件,不适用专业化金属结构企业工厂化生产;金属结构件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安装工程量;金属结构件按材料半成品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