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建价发[2009]19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
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 2008 年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 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
投标人仅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由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签字盖章,审核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二、规费标准核定与规费计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