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09]680号)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报告后应及时按上述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