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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便民措施。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电话;建立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程序;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困难群众维权成本;积极探索律师值班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待法律咨询和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时效和程序规定规范执行。开展刑事法律援助,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法院、检察院等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法律援助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听取法律援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闲难和问题,监督评估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把法律援助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准人标准。整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力量。要加快制定法律援助配套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等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剧匝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各地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组建和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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