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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丹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市本级设立不少于300万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各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安排。对未经政府安置、自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市县(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元求职补贴;在丹东域外就业的,再增加500元求职补贴。对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安排到见习基地见习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每人每月发给600元的见习补贴。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登记一年内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市、县两级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实行政府“兜底”安置。“兜底”安置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家庭,不因子女安置就业而改变困难家庭相关待遇。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市本级设立不少于500万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各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办)负责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并颁发《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对贷款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及所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指定银行负责按相关规定核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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