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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县(市)城区范围以内,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市、县(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少于50米,其他地段半径间距不少于100米;农村、山区等自然村、屯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在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段只设1个零售点。

  (三)火车站、客运站站内及飞机场候机室内只设1个卷烟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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