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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意见
(丹政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辽政发〔2006〕34号)精神,为理顺我市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理顺市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市辖区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强化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和区域环境督查职能,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机构协调、政令畅通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1.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

  市环境保护局对所辖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市辖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统一由市里管理。

  撤销振兴区环境保护局、元宝区环境保护局、振安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组建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振兴区分局、丹东市环境保护局元宝区分局、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振安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对所辖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按照机构、人员编制随着职能走的原则,对原隶属各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的区环境保护监理所、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同时划归市环境保护局相关部门管理,原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不变。

  2.经费渠道。

  原则上保持原经费渠道不变。对原口径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原由区财政负担部分通过调整财政体制解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

  三、组织实施

  做好市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理顺是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各区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保证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纪律,禁止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转移资产、乱发钱物。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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