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出现大批船只越界捕捞情况的海上处置。当发现大批渔船冲击越捕线时,要立即将情况通报给附近执法(勤)船艇和指挥部,请求支援,附近执法(勤)船只要立即赶往越捕通道海域协助执法并拦截,局面难以控制时,要立即同时通报省、市两级指挥部,请求统一调度执法船艇增援,及时处置。各执法船艇在发生大批渔船越捕时,一是要设法查清越捕船只船名船号及数量,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船属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是要妥善控制局面,适度执法,渔民不配合和条件不具备时,不可强行现场登船查处,避免激化矛盾和发生重大事故,一定要保证自身安全;三是要尽量多获取证据,为后续陆地处罚提供依据。
4.5出现大批船只越界捕捞情况的陆地处置。各沿海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边防、渔政等职能部门得知海上发生越捕情况后,要立即组织力量,采取联合行动,查实船只归属单位和个人,深入到船主、船长(员)家中,做好船主和船长(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要求他们设法与越捕船只取得联系并直接对话,讲清事件后果的严重性,要求他们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处理,规劝越捕船只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返回原港口。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办法,采取各种手段,迅速召回越捕船只。边防部门要在查清我方越捕船只有关情况后,及早通过公安代表机制,通报朝方,敦促朝方配合我方召回工作,妥善处理。
4.6执法过程同他方军警船艇遭遇情况处置。各执法(勤)船艇及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要主动避让他国军警船艇,尽量避免正面接触,不得擅自与他方船艇接触而引发摩擦;不可避免的遭遇,要严格执行外交方针和政策,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按上级指令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发生重大涉外事件的处理。各职能部门接到因越捕等引发重大涉外事件时,要迅速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属地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紧急事件可用电话先报告,稍后再书面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要随时续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重大涉外事件信息后,主管领导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力量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处置,处置力量不足或有特殊困难时,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请求有关单位支援,有关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需上级协调和解决的问题由指挥部领导决策和调度,各部门要按指挥部指令实施处置。
4.8对已查实越捕船只的处置。越捕船只一经查实,由执法责任部门分别按职责和规定查处,并一律按上限处罚。各职能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收缴的证件上交指挥部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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