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固定渔船停泊港口(点)。港监、渔政、边防、乡镇政府要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共同确定渔船固定停泊港口和停泊点。船舶进出港必须在同一港口或停泊点,如需变动停泊港(点)的,需经边防派出所、渔政、港监部门联合审批并报乡镇(街道)、村备案。
3.9船只、证件年检实行备案制。渔政、渔监、船检、海事、边防、交通、旅游等部门在办理船舶、船员手续和年检过程中,须事先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并盖章,办结后各部门要建账附表,交乡镇(街道)、村备案。凡是有非法越捕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船只,给予船舶、船长3年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3.10安装卫星定位报警系统,实现科技管控。所有出港作业船舶都要安装卫星定位报警设备,否则不许出海作业,私自损毁的要予以重罚。各执法(勤)船艇要安装监控、通信系统,随时监视、查处、堵截欲越捕和违规船只。各管控部门要安装监控指挥系统,组建监控通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水陆联动,互联互通,实时监视海上船只动态,实现科技管控手段。
3.11建立海上制捕防控线。休渔期后要建立海上制捕防控线,按《丹东市休渔期后制捕防线的专项行动方案》执行。
3.12 加强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各职能部门都要加强对情报信息网络的建设,在渔民中培养信息情报员,利用眼线和耳目,重点收集海上有越捕倾向船舶的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准确掌握船只作业海域和欲越捕动向,提前采取行动,主动出击,有效阻止越捕活动。
3.13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海洋渔业、边防、海警等部门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奖励制度,重奖举报有功者。
4.应急事件处置
4.1渔船靠近封堵线并有集结倾向的情况处置。执法(勤)船艇当发现渔船靠近制捕控制线附近海域并有集结倾向时,要主动出击,采取靠前查验,喊话规劝、提前驱散等方式,设法将其分散到指定海域,防止集结冲线而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
4.2单艘渔船欲越控制线的情况处置。由责任海域的渔政、海警执法(勤)船艇就近堵截和查处,要通过警示、喊话、旗语、无线电台联络等手段发出警告信号,劝其返回,责令回港。返港过程要有监控和引导,执法船艇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属地管理部门。
4.3小批量渔船欲集体冲击防线的事件处置。责任海域的渔政、海警执法(勤)船艇发现渔船有集体冲线倾向时,要及早采取措施加以驱散和拦截,并立即将情况通报给附近执法(勤)船艇和指挥部,请求支援。附近海域执法(勤)船艇必须立即赶赴支援,合力堵截,将欲越捕渔船堵截在制捕控制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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