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市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运输、贸易船只办证工作,做好对运输、贸易船只的安全监管及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
2.2.6公安边防支队:负责边境沿海辖区渔船民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严格边防证件办理和监管,做好船舶进出港口的报验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越捕、非法易物、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边境沿海安全稳定。
2.2.7海警第二支队:负责责任海域管控,加大海上执法(勤)力度,将欲越捕船只封堵在控制线以内;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保护我方渔船民的合法权益。
2.2.8边防团:负责边境防务,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要加强执勤巡逻,防止因越捕、非法贸易等而引发严重涉外事件,维护我方边、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我方船只正常、合法在界江上的航行和作业;配合边防、渔业、口岸、外事等部门制止界江越捕活动等项工作。
2.2.9市公安局:负责应对越捕涉外事件的稳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越捕的组织者、指使者。
2.2.10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情报信息搜集、研判等工作。
2.2.11市财政局:负责越捕涉外事件的经费保障工作。
2.2.12市卫生局:负责越捕涉外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2.2.13市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旅游船只的监管,加强对旅游船员和游客的宣传教育,防止游船越界游览和不文明行为等涉外事件发生。
2.2.14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无线电频率协调和管理工作,协调通讯部门做好通讯保障。
2.2.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制捕涉外事件需要的气象信息。
2.2.16丹东港务集团:负责执法船艇请求靠港避风和补给时,无偿提供方便,有偿提供加水、加油等勤务保障。
2.2.1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捕工作方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
2.2.18市外事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捕涉外事件的处理工作。
2.2.19口岸办、丹东边防检查站、丹东港边防检查站、丹东海关、缉私分局、大东港海关、丹东检疫局、东港检疫局等涉边管理部门:要在履行好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自觉做好制捕涉外事件的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2.20各涉边沿海县(市)区政府:是制止越捕和涉外事件的属地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渔船民的宣传教育和处置制捕涉外事件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等全面工作,发动基层干部,对船只和渔民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负责对自然停泊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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