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和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