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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0年4月6日 川府函[2010]61号)


彭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审〈彭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彭府〔2010〕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彭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072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537公顷,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879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807公顷。

  四、在《规划》的指导下, 尽快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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