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渔船管理的通告


  (四)对未持有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按无证处罚,渔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扣押作业船只。

  (五)对不刷写或者涂改船名号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吊扣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公安边防部门依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吊扣船舶户口簿。并暂扣渔船,责令改正。

  (六)对未报港签证擅自出海作业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公安边防部门依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渔船押送返港。

  四、渔港监督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对渔港、渔船停泊点进行全面整治,对不符合渔船安全停靠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渔业船舶不得在无人监管的自然停泊点停靠。

  五、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163132

  丹东公安边防支队  4144991

  海警二支队     4143699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