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未持有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按无证处罚,渔政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扣押作业船只。
(五)对不刷写或者涂改船名号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吊扣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公安边防部门依据《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吊扣船舶户口簿。并暂扣渔船,责令改正。
(六)对未报港签证擅自出海作业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
十六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公安边防部门依据《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渔船押送返港。
四、渔港监督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对渔港、渔船停泊点进行全面整治,对不符合渔船安全停靠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渔业船舶不得在无人监管的自然停泊点停靠。
五、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163132
丹东公安边防支队 4144991
海警二支队 4143699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