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0〕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2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59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二月)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责,进一步提高审批管理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建设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确定。
四、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