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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六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费用。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应当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符合残疾人标准的,鼓励免收残疾等级鉴定费。

  第八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收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第九条 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以上的贫困残疾学生专科一次资助2000元、本科一次资助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次资助5000元、博士生一次性资助8000元,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省市两级财政负担。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录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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