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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衡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 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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