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对重大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查、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层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