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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二十条 制定较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处罚决定中有关较重、较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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