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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的指导。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 设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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