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为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0〕5号)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8]12号)要求,本着便民利民、规范定点医疗服务、便于监督管理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原则,经对你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你院医疗服务管理、参合农民住院结算管理、医药费用控制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我厅同意将你院确定为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院分级管理、物价收费标准和你院近三年新农合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每床日均费用以及参合农民就诊管理、费用控制措施等情况,确定你院按二级医院补偿政策进行报销。
二、你院要按照新农合政策要求,成立新农合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新农合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充实经办人员、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新农合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进行培训,做好参合农民住院结算服务;要认真履行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定期开展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定期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情况,制定相应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