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将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20日、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局。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08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