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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
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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