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不合理、不适当的;
(3)办事流程设计不符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要求的;
(4)权力配置不合理、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措施效果不强的。
3. 政府规章的内容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应体制机制创新、强区扩权需要的;
(2)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
(4)束缚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发展,有碍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的;
(5)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6)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7)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
(8)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脱钩原则的;
(9)其他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4. 政府规章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该项情形包括:
(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2)对行政管理主体的确定发生冲突的;
(3)对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4)对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5)对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7)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8)在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
5. 政府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废止、修改,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
6、政府规章的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方法。
1. 政府规章的清理责任单位(见附件1)应当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在征求其他实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处理意见,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和《政府规章清理目录》(见附件3),于2010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规章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在送审稿中标明具体修改的条文)。
其他各部门认为现行市政府规章应当废止或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于2010年2月上旬前报政府规章清理责任单位,清理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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