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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报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报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商外经字[2009]42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省属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
  国家商务部、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0月12日公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管理办法》实施前我省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75个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新《资格证书》。上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新《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到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单位,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将被取消。
  新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办理。
  为按要求完成我省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报审批工作,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格条件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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