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2010)

  4.工业类: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区域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
商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