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
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评估目的
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节水、节电、节油、节气和节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提高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节能工作目标。
二、考核评估指标
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全市公共机构实现耗水量、耗电量、耗油量、耗气量和办公用品耗费分别降低5%以上。
三、 考核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
四、 考核评估内容
(一)组织领导
1.健全节能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建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2.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
3.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
(二)宣传和培训
1.制定宣传培训方案或计划。
2.定期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
3.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一次。
(三)节能规划
1.编制公共机构节能3年规划,按年度分解落实。
2.节能规划及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
3.制定年度节能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能耗统计
1.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建立能耗统计台账。
2.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能耗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