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09]165号)
琼海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价字[2009]42号)收悉。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