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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3.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现阶段市级 (地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可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合理确定。

  (2)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要达到该市 (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3)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支付比例要达到80%,其中,乙类药品、诊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转外就医个人负担比例不得高于3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三、市级统筹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阶段主要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方式实现。各地区市级调剂金的具体提取比例,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起步阶段提取比例应按实际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5%左右为宜,具体提取比例由统筹地区市级政府确定。

  使用市级调剂金进行调剂时,要坚持有条件调剂,即先缴后调,不缴不调;坚持有限度调剂,即对参保覆盖率和基金征缴率均达到规定标准且累计结余基金用完后,但仍存在支出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市级调剂解决,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缴调剂金的2倍。市级调剂金按规定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自行弥补。

  四、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明确部门责任,建立落实责任的保障机制,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稳定、统一、公平、连续的原则,在认真做好相关数据调研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待遇的合理衔接工作。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办法,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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