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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说明:1、“案件名称”按“省、市/总公司”+“人名/机构简称”+“案件细类”规则填列,如“湖南胡伟红非法集资案”、“××支公司虚列费用案”等;2、“案件类别”应按“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其他案件”择一填列;3、“发案机构”可用简称,如“固原支公司”;4、“基本案情”应简明扼要,并列明损失情况及案件追赃或挽回损失情况等;5、“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有多人的,可一并填列;6、“问责情况”应对应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逐一填列。已问责的,应列明责任追究时间、责任追究结果等;未问责的,需注明“暂未问责”,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备注”栏注明问责时限和计划。

  附件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2010年 月  日                         单位:家次/人次/件

年度

案件类别

案件数

被问责机构数

直接责任人数

间接责任人数

问责情况(人数)

小计

其中:机构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部门经理

其他

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

经济处分

小计

其中:开除

小计

其中:省级机构高管免职

2006年度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小计

             

2007年度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小计

             

2008年度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小计

             

2009年度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小计

             

2010年上半年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小计

             

 

 

合计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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