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机构评审并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二、 创业培训机构选择范围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 选择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大中专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上述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一)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m2)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三)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并公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第八条 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2、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5、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
6、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7、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对培训单位的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上述条件,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筛选,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确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名单,并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名单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省厅复审,随附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