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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3.绩效明显。近年来,开展农机维修服务的对象和范围较广,维修服务及时有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为区域内农业机械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做出了积极贡献。

  4.示范性强。开展农机维修服务的项目、内容及组织经营方式具有区域代表性,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在落实农机维修管理和应用农机维修技术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 建设要求

  (一)建立运行机制。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农机维修示范点和农机大户示范点建设总体上实行省市(州)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省局主要负责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具体实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争取建设投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先向示范点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保障示范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优惠措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三)发挥示范作用。将示范建设与农机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新技术推广、创建平安农机、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点的作用,建成技术的先行点、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围服务组织的发展。

  三、宣传推广

  (一)示范建设期限。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农机大户示范点和农机维修示范点由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省农机局审定,示范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二)总结推广经验。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经验,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示范点的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完成省局和农业部安排的农机化信息采集任务,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示范建设成效和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申报要求

  (一)组织报审方法。请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填写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申报表(附件1)、全省农机大户示范点申报表(附件2)和全省农机维修示范点申报表(附件3),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省农机局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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