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部门要将市场开办单位及其场内经营者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不同的信用分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巡查监管;
(3)工商部门对市场的整体巡查监管,分为专项巡查监管和周期性巡查监管。专项巡查监管是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结合辖区实际、季节特点、社会关注热点、重点问题和投诉举报线索,对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及特定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专项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周期性巡查监管规定为:A类市场每季度巡查1次;B类市场每季度巡查2次;C类市场每月巡查1-2次;D类市场每周至少巡查1次。巡查户数:场内经营户达300户以上,每次抽查户数不少于20户;场内经营户达100户以上不足300户的,每次抽查户数不少于10户;场内经营户不足100户的,每次抽查户数不少于5户;
(4)工商部门对市场巡查内容:〈1〉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性;〈2〉场内经营者亮照情况;〈3〉违禁品禁入管理情况;〈4〉商品质量管理情况;〈5〉索票索证情况;,〈6〉台帐设立情况;〈7〉市场食品检测情况;〈8〉广告宣传情况;〈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对市场内违法经营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依法对未落实管理责任的该市场的经营开办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市场经营开办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和种类范围内,依其开办市场的信用分类分别作出处理。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协调各部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按《
关于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10号)和《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集贸市场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和督导。
4、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
(1)规范全市各类市场的收费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督促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者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放开由市场调节的收费,引导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通过设立价费公示牌等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严禁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