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多造多补资金补助的单位是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凡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多造多补资金: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超额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且超计划造林面积总量在2000亩以上。
(二)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包括超计划造林面积)均已通过当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且面积核实率和成活率均达到工程要求的。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全省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结果公布后,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有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超计划造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文件包括:
(一)申请多造多补资金的请示。
(二)年度造林实施方案。
(三)自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补助方式: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超计划造林任务进行正式批复,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工程投资计划,给予资金补助。各地根据重点工程投资计划,按照先造后补管理方式和相关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的使用和成效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第二十三条 对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违规、违法使用的情况,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