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广告经营证件;
(二)持有与设置地点权属单位或权利人签订的有效场租协议书;
(三)广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持有广告设置现场彩色效果图、施工结构图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审核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及时拆除),许可证一年一审。期满后需延长发布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广告载体的公益性广告发布比例为20%,可按使用面积或期限计算;
(三)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规范要求。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字迹清晰,图案亮丽,内容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审批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作自动放弃。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划位置、设置形式及时组织发布广告,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发布手续。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和安全;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现象,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安装广告牌匾、霓虹灯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并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有意外事故发生由设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应自行拆除,需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