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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广告经营证件;

  (二)持有与设置地点权属单位或权利人签订的有效场租协议书;

  (三)广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持有广告设置现场彩色效果图、施工结构图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审核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及时拆除),许可证一年一审。期满后需延长发布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广告载体的公益性广告发布比例为20%,可按使用面积或期限计算;

  (三)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规范要求。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字迹清晰,图案亮丽,内容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审批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作自动放弃。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划位置、设置形式及时组织发布广告,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发布手续。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和安全;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现象,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安装广告牌匾、霓虹灯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并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有意外事故发生由设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应自行拆除,需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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