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1月5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广告档次和城市品位,改善市容市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0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施设置的立柱广告、墙体广告、楼顶广告、霓虹灯、灯箱广告等;
(二)利用各类汽车车身为载体发布的车体广告。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场地的使用权,属公共设施和场地的,由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出让;非公共设施或场地的使用权,由权利人协议出让。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使用费通过招标拍卖或议价等方式确定,拍卖、招标或议价的底价,按城区不同区域性质分为三类(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后,应当办理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方可从事广告发布。广告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还需其他部门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单位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城管部门申报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