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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管、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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