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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统一报销补偿比例。
  1.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病种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40%。
  2.住院补偿比例
  ⑴本县(市、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元(含5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6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200元(含2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50%。
  ⑵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40%。
  ⑶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及山东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补偿。
  3.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4.本县(市、区)乡镇级、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原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20%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20%报销补偿。在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且按照同级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15%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5%报销补偿;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补偿,确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0%报销补偿。
  (三)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报销范围。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未纳入《报销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要认真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非疾病治疗项目、非精神病发作期导致的自杀自残、居家生活或自家农田劳动中非自身原因导致外伤等造成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2.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
  3.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4.到参合县(市、区)外乡、村级医疗机构及德州市外非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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