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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继续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防护情况及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加强对全市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等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医院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医疗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制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推进医师资质公示制度、举报电话公示制度和医疗单位责任监督员公示制度。
  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开办“黑诊所”;以“义诊”、“免费检查”、“专家咨询”、“讲座”等名义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形式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七)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全市住宿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0%以上。加大对公共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和集中空调系统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2009年对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状况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对全市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经营单位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底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50%以上。
  (八)消毒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继续开展口腔消毒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按照分级评定结果,设定口腔诊疗范围,公示评定结果。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医院感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开展消化内镜消毒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提高血液透析安全,开展血液透析消毒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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