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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10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50元的,增加到95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4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80元的,增加到48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60元的,增加到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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