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四点”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月29日 粤地税函[2010]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结合我省大集中系统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第33行“减免税合计”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数。
二、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企业在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前,因按25%税率预缴而未减免的税款,可在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后的预缴期填报,但每预缴期可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三、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因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而减免的所得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会计利润与预缴申报利润总额差异项目明细表》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